请(销)假与外出管理规定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请(销)假制度,严格外出管理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制度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中,请(销)假、外出报备适用于委机关干部,派驻机构干部,乡镇纪委书记;临时出国(境)适用于委机关干部,派驻机构干部。
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休假日、休息日、探亲假、婚假、产假、丧假的假期,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
第二章 请(销)假
第四条 休探亲假、产假、年休假、病假、事假、婚假、丧假等假期和临时出国(境),应办理请(销)假审批手续。
第五条 请假人事先填写《请(休)假审批表》(见附件1),按照审批权限报批,送组宣部备案。
第六条 请假期间,请假人应保持通信联络畅通。
第七条 单位召回或假期结束后,请假人应立即返回工作岗位,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组宣部销假。如遇特殊情况,需经批准后方可续假。
第八条 委机关和派驻机构干部请假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。
第九条 乡镇纪委书记请假报主要领导审批。
第三章 外出报备
第十条 机关科级干部和各室(部)负责人离开本市,应口头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;离开本省,应提前填写《机关科级干部和各室(部)负责人外出报备表》(见附件2),按程序报批后,送组宣部备案。委机关各室(部)其他同志离开本市或本省,须提前向本室(部)主要负责同志报告。
第十一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、乡镇纪委书记离开本市,应口头向对口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;离开本省,应提前填写《纪检监察组组长、乡镇纪委书记外出报备表》(见附件3),按程序报批后,送组宣部备案。
第十二条 请假期间外出,应与请假同步办理外出报备手续。
第四章 临时出国(境)
第十三条 临时出国(境)应事先向组宣部办理请假手续,经批准后方可按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。
第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(境),一般可与出国(境)任务一起办理审批手续。
第十五条 县管干部因公出国(境)事项,按照县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,办理有关手续;一般干部因公出国(境)事项,由本部门(单位)填写《因公出国(境)人员备案表》(见附件4),向组宣部报备。
第十六条 申请因私临时出国(境)人员,提前2天填写《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》(见附件5)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报县委组织部或本委组宣部审批同意后,再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。回国后5个工作日内将出国(境)证件交回县委组织部或本委组宣部保管,并报本委组宣部备案。除探亲等特殊原因外,其他因私出国(境)应从严控制。
第五章 组织管理
第十七条 各部门(单位)必须认真执行上述规定,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教育、管理和监督。每年年初根据工作安排和干部个人意愿,制定休假计划,在同时段安排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。主要负责人外出离开本地区,应明确1名同志主持日常工作。
第十八条 组宣部要认真履行职责,严格把握政策,做好有关审批受理,登记备案工作。
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,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。
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以往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,未尽事宜,按照现行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一条 县委巡察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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